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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進行關稅的徵收與退補
關稅徵收的過程是稅則歸類、稅率運用、價格審定及稅額計算的過程。進出口關稅的計算方法是:關稅稅額=完稅價格*進出口關稅稅率。
進出口貨物的到、離岸價格是以外幣計算的,應由海關按照簽發稅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匯率的中同價,折成人民幣。
按照規定,進口貨物的收貨人、出口貨物的發貨人、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;同時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也是法定納稅人。
納稅人應當在海關簽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,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;逾期不繳納的,由海關自第八天起至繳清稅款日上,按日徵收稅款總額的1%的滯納金;
對超過三個月仍來繳納稅款的,海關可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者將貨物變價抵繳,必要時,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納稅人存款內扣除。
關稅的退補分補征、追征和退稅三種情况:
1、補征
是指進出口貨物、進出境物品放行後,海關發現少征或漏徵稅款時,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、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。
2、追征
是指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,海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。
3、退稅
是指海關多征的稅款,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;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,可以要求海關退還,逾期不予受理。
辦理退稅時,應做到退稅依據確實,單證齊全,手續完備。
納稅組織應填寫退稅申請,連同原來稅款繳納書及其他必要證件,送經原徵稅海關核實,並簽署意見,注明退稅理由和退稅金額。組織退稅,一律轉帳退付,不退現金。
辦理退稅手續,除海關原因退稅外,由納稅組織向海關交納手續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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